海口市政府扶持航运业
2012-06-25 16:34 | 海口新闻 公告公示
在刚刚召开的海口市第6次常务会上,通过了《海口市扶持航运业发展办法》,鼓励船务公司在海口注册营运,并对该办法施行之后在本市新注册的航运企业给予补贴和奖励。
《办法》规定,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参照企业缴纳营业税市、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0%给予资金补贴,后2年按30%给予资金补贴。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0%给予资金补贴,后2年按30%给予资金补贴。
新注册的航运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扶持条件的,按《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暂行规定》执行,运力规模达到5000载重吨的奖励5万元、1万载重吨的奖励10万元、2万载重吨的奖励30万元、3万载重吨的奖励50万元、5万(含)载重吨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该办法施行前注册的船务公司总运力规模达到3万载重吨奖励10万元、5万载重吨的奖励20万元、10万载重吨的奖励50万元、20万载重吨的奖励100万元、30万以上载重吨的奖励200万元。
同时鼓励新增运力,船务公司新增船舶在海口注册且运营满一年的,新增运力部分每载重吨一次性奖励60元。鼓励新开航线,对在海口港新开辟集装箱航线的,航线运行一年以上,平均每月不少于3个航次,在三年培育期之内,内贸集装箱干线每年补贴150万元,外贸集装箱航线每年补贴300万元。鼓励集装箱运输,对在海口港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船务公司,当年完成总箱量比上年度实际增长部分,每标箱补贴60元。鼓励集装箱在海口港中转,对在海口港从事集装箱中转业务的船务公司,在海口港中转的内、外贸中转重箱每标箱补贴50元(按自然箱补贴)。
对进出海口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过海口境内实行绿色通道。对船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大副和大管及以上任职资格的海机务专职管理人员,经营期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