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航企一年可申报2次奖励资金
2012-08-14 16:50 | 福建日报 公告公示
8月13日从省交通运输厅获悉,近日省政府已批复《关于促进航运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符合政策的航运企业该如何申请各项奖励。
《办法》规定,一年可申报2次奖励资金,截止时间分别是3月20日和9月20日。经初审部门审核、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和出具认定文件后,立即下拨奖励资金。
《办法》尽量精简申报奖励所需的证明材料。如在我省新注册的航运服务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到位注册资金的2%申请一次性奖励,提交的证明材料只需4项: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资格许可文件、注册资金证明、自注册起12个月的完税证明。
此外,还明确了各项政策的受理部门。航运金融服务企业、造船企业、高校、省属企业直接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其他向辖管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涉及税收贡献额奖励及用海用地减免的,由省交通运输厅出具认定文件,航运企业持认定文件到县(区)级财政部门办理税收奖励兑付手续,或到省、县级土地或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减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