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船老板拒不支付报酬被判刑

2012-10-14 16:53 | 市场导报 船舷内外


舟山市普陀区法院日前审结该市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一家船企负责人任某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

任某曾于2010年6月,在宁波北仑注册了“宁波天达船舶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1月14日,该船舶公司的工人毕某、杜某等向舟山市普陀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老板任某原本定于13日晚上发放工资,结果当晚6点半左右,老板的手机却关机,一直联系不上。等到7点半左右,有工人收到老板的一条短信,说他已到宁波,没钱给工人发工资了。

当年4月6日,普陀警方对此立案侦查。4月11日,任某在四川成都一家宾馆被抓获。此后,9月6日,任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任某所在的天达船舶公司进普陀欧华船厂承接工程。其间,任某每月向工人预支一部分工资,但未全额支付。今年1月13日,任某从船厂领到最后一笔工程款55万元,本应支付工人工资,但他将其中50万元用于还债,且在未告知工人的情况下,当晚关闭手机,逃离舟山,同行的还有其妻和一位亲戚。

2012年1月18日,普陀区劳动监察大队到天达船舶公司留置送达了 《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限期发放工人工资,并于当天在报纸上公告送达,但任某一直未予支付。后经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欧华船厂垫付了38名工人工资共计62万元。

普陀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据悉,这是继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舟山市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罪名链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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