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垃圾排放法规更苛严
2012-12-14 17:09 | 江苏法制报 船舷内外
笔者从江苏海事局获悉,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MARPOL 73/78》公约附则V2011年修正案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生效。船舶垃圾排放的基本原则由“原则性许可”改为“原则性禁止”,排放要求将更加“苛刻”。
修正案扩大了对船舶垃圾的定义,除厨房垃圾、包装箱袋、废纸、破布、油泥、废滤芯、垫舱物料、衬料外,还将船上动物尸体、食用油、货物残渣以及船员舱室废物也并入船舶垃圾的范畴;同时,修正案也将垃圾排放的基本原则由“原则性许可”修改为“原则性禁止”,从而大大减少污染海洋环境的船舶垃圾数量,达到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
这就意味着,没有磨碎的食物废弃物、夹杂在洗涤水中的货物残余物在特殊区域内被严格禁止排放;经磨碎的食物废弃物必须在远离陆地12海里以上时方可处理入海;所有船舶靠泊或距离海上平台500米范围以内禁止处理船舶垃圾。
据统计,江苏海事局辖区全年约有20万艘次海船进出港口。以每条海船每航次少排放0.5m3垃圾保守估算,每年将有约10万m3近总量30%的船舶垃圾被禁止排放入海,对海洋环境和海洋水生物的影响和保护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