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巨亏:董事会职能错位悲剧

2013-04-24 16:58 | 董事会 船东动态


在全球航运业和造船业极度繁荣周期中,过于激进的大规模运力扩张,是导致近两年中远巨亏的直接原因。然而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公司治理的制度性缺陷导致战略性决策失误,才是中远巨亏的更重要的根本性原因,这对于上市公司治理升级具有普遍性警示和启迪意义。

忽略战略管理之痛

中远公司治理的制度性缺陷突出表现在董事会主导职能错位,过度强调公司规范运行和监督制衡,严重忽略公司战略管理。这一问题在中远的一份规格很高的经验总结材料中表现得淋漓尽致。2010年12月1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主办、国务院国资委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共同支持的“第九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在上海举行,中远董事长魏家福代表获奖单位就完善公司治理问题作了大会发言。其要点是:透明高效的监管体系是公司治理的前提;规范严格的董事会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制约是公司治理的保证;激励和约束的合理安排是公司治理的动力;企业改革的持续推进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毫无疑问,这五点意见都是正确的,但症结在于完全忽略了战略管理这一现代公司治理特别是大公司治理的主要任务或灵魂。

中远公司治理的上述缺陷之所以称之为制度性缺陷,是因为它源于我国公司治理的制度设计,如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较以前强化了董事会职权共11项,但只字未提公司战略管理;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共八章九十五条,仅仅在第三章《董事与董事会》、第六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五十二条提到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第五十三条仅用了一句话规定了“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战略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相比其他专门委员会明显重视不够。中远公司治理基本上是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做的,甚至可以说做得是比较好的,因而中远在2005年香港上市、2007年回归A股市场之后,曾两次获得香港董事学会颁发的“杰出董事会奖”.因此,中远公司治理的制度性缺陷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在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从这一意义上说,中远巨亏呼唤上市公司治理升级。

重新定义董事会主导职能

公司治理升级的关键目标是,董事会主导职能实现根本性转变,要从以规范运行和监督制衡为主导职能,向以战略管理为主导职能转变。战略管理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研究和制定、战略资源配置、战略风险测评与控制、战略决策及其实施。战略决定命运,决定企业发展全局和长期可持续发展,决定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当今企业竞争的本质是经济技术发展战略的较量。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必须依靠战略制胜。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宏观经济关系以及受此影响的行业总供给与总需求关系变得异常复杂,企业经济技术发展战略规划与决策面临严峻挑战,因而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越来越突出重视战略管理,如全美董事联合会咨询委员会(NACD)直接将公司治理目标定义为,确保公司的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的确立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管理结构有效运行。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或中枢,必须履行战略管理职能,而且必须把战略管理置于引领整个公司治理行为的主导地位,否则公司治理就失去了方向和实际价值。

公司治理升级的本质并不是否认和忽略规范运行和监督制衡机制的重要性,而是强调合理分工,全面加强治理。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组成,上市公司党组织、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也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责任和权利。董事会主导职能错位,不仅削弱了董事会战略管理职能,也削弱了股东会、监事会、工会等组织在公司治理方面应有的地位和作用,最终导致整个公司治理水平和效率低下。上市公司治理升级强调董事会主导职能转变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董事会要在规范运行的基础上,加强战略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公司治理结构中其他组织要紧紧围绕公司战略目标和计划,各司其职,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好监督制衡职能,两个方面相辅相成,从而全面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效率。以社会高度关注的平衡股东利益问题为例,这一职能由董事会承担是应该的,但更应该由股东会来承担,并且应该成为股东会的主导职能。随着资本市场发展,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权益差异逐步消除,大小股东利益趋同,以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一般法人投资者为主的多元化机构投资者力量不断壮大。在这一新形势下,充分发挥股东会作用,完全可以限制股东利益冲突,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在这一点上,股东会的作用要比董事会大得多,可行得多。由此可见,董事会主导职能转变,是提升董事会自身治理水平的迫切需要,也为股东会、监事会等充分发挥公司治理职能创造了条件,是推进上市公司治理升级的必然选择。

从完善独董制度破题

上市公司治理升级的基本前提是完善董事会构成,突破口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主导职能的根本性转变,对董事会构成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控股股东的实际情况,为满足董事会履行战略管理职能的需要,完善董事会构成的有效路径是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优势和作用。独立董事的基本要求和特征是独立性和专业性。由于相关制度欠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效果不明显。为此建议尽快修改《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等法规文件,一方面强化董事会战略管理职能,另一方面推进独立董事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为提高董事会战略规划和决策水平奠定基础。独立董事制度改革重点有三个方面。

科学定位独立董事。《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这一规定开头是对的,但后面又突出了独立董事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职责定位,是不科学的。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其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只保护任何部分股东权益都是有悖独立性的。实际上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优势,并不在于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而在于组织领导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和制定,为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支持,这也是上市公司所迫切需要的,应成为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定位。

公开选聘独立董事。《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这一规定看起来是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实际上是有提名权的大股东或董事长决定独立董事,这正是“花瓶独董”、“退官独董”、“老人独董”、“关系独董”泛滥,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公开选聘独立董事可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面向社会选聘独立董事,凡符合条件的专家学者、科技工作者等都可竞聘,按分类标准进行审查、考核、公示,按两倍比率确定候选人;第二阶段按规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差额选举,决定独立董事。

限制兼任独立董事。《意见》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这一规定非常荒谬。独立董事既要干好本职工作,又要对上市公司尽勤勉义务,责任重大。必须规定一位专业人士只能担任一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此同时建立与完善薪酬和绩效考评制度,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提高独立董事待遇,激励独立董事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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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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