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回应扣押海娜号:依国内法

2013-09-18 08:20 | 法治周末 船舷内外


9月16日下午15点17分,韩国驻华大使馆在新浪微博发出一条微博,首次回应海航“海娜号”邮轮在韩国济州岛被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扣押的诸多质疑,称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裁定,且韩国外交部就滞留旅客返回中国的各方面,给与了积极协助。

9月13日,中国内地第一艘豪华邮轮“海娜号”被韩国济州当地法院扣押。“海娜号”邮轮属于海航集团旗下的海航旅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扣押邮轮的是沙钢船务有限公司(沙钢船务)。该公司通过韩国国内的代理公司向济州地方法院提出了诉讼,韩国法院受理后对“海娜号”进行了扣押。

事后双方均承认,扣船事件与债务纠纷有关。2008年8月,沙钢船务(注册在香港)与海航集团下属公司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注册在香港)签订了租船协议,海航集团为大新华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沙钢船务交船后,大新华公司则拖欠租金。对此,沙钢船务根据合同约定,向英国伦敦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2012年11月,伦敦仲裁庭裁决,大新华公司须支付沙钢船务5837.57万美元。不过大新华公司在香港进入破产程序,所以沙钢船务转而要求海航集团承担债务担保责任。

由于海航集团作为担保人迟迟没有履行担保责任,所以沙钢船务以经济纠纷为由,向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要求海航集团缴纳放船保证金。9月16日,海航方面向济州地方法院缴纳了30亿韩元(约合1688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后,“海娜号”邮轮终于获得解押令,启程离港回国。

海航质疑韩国法院没有管辖权

海航集团在发给媒体的声明中表示,大新华公司与沙钢船务之间是正常的经济纠纷,且当事各方已约定适用英国法律,由英国法院管辖。

“沙钢船务在管辖法院尚未作出判决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通过济州法院扣押‘海娜号’邮轮,导致中国游客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危害了中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涉嫌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海航在声明中还表示,韩国法院在没有管辖权、没有扣船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一纸保函,对非涉案船只乃至非涉案当事人旗下资产强行进行扣押,涉嫌严重违反国际公约,此举致使邮轮上2300多名中国公民失去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益。

海航旅业董事长张岭表示,济州法院无权扣押“海娜号”邮轮,因为韩国不是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的缔约国,济州法院不能依国际公约扣船。当事人均非韩国国内当事人,双方也约定了在英国法院处理纠纷,韩国济州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9月15日,沙钢船务在发表声明称:“公司申请的是扣押邮轮,而不是扣押游客”,扣押船只为的是向海航合法追讨债务。

据介绍,按照两家公司的合同约定,产生债务纠纷时,适用于伦敦法院裁定,债权方发出申请后,债务人或担保方的船只在任何一个港口都可以被扣押。

这次扣船是一种诉前保全

事实上,这次扣船事件是海商法制度中的诉前保全行为,属于民商事纠纷,和以往因领土、渔业纠纷导致的外国执法船扣押中国船舶(600150,股吧)情况不同,不涉及国家主权,不应进行政治化解读。

扣船作为一种诉前保全手段,在国际上十分常见。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原告对于出现在某国水域的船舶,有权向该国法院提起申请,要求该国法院扣押该船舶,而且在可能且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该国法院将船舶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满足原告的赔偿请求。法院在实施扣船时,不会提前告知船长和船舶所属公司,以防船只临时改变航线,而且扣船裁定也是保密的。

扣船属于海事中的“对物诉讼”。对物诉讼目的多是索要船舶的停泊费、船员工资、船舶碰撞索赔及船舶的租金、运费等。对物诉讼极大地方便了债主。当船东欠债时,债主想要找船东讨债不是很容易,但是船却很容易找到,所以债主不必先找到船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扣船讨债。

但是申请扣船的当事人想要其海事请求获得批准,还需要提供银行等机构的担保,这样如果扣船出错,造成的后果就由担保方支付赔偿。此后,如果双方进行诉讼,当原告胜诉时,被告已缴纳的担保金就成为赔偿金额的一部分,所以扣船对原告是非常有利的。

当事人申请扣船的目的一般不是为了将船拍卖,而是以扣船为手段,要求对方解决纠纷。船东因迫于压力或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往往会向法院缴纳放船担保金,让法院下令解除船舶扣押。

此外,扣船本身还是法院确立管辖权的一种手段。只要船舶处于一国水域,该国法院就可以按照相关国际公约或该国法律的规定,根据原告的申请向船舶送达对物诉讼索赔函,扣船即可成立。因此,扣船也为原告提供了更为广泛的管辖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海事纠纷,原告都有权申请扣船以期获得担保。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扣船公约有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以及1999年的《国际扣船公约》,这两个公约对原告有权申请扣船的纠纷,进行了类型化规定:1952年扣船公约规定:船舶碰撞、船员乘客人身伤亡、救助、租约、货物索赔、共同海损、拖带合同、船员工资等纠纷,原告有权扣船;1999年扣船公约对可扣船的纠纷进行了进一步扩展:对环境的损害、残骸打捞、未支付保险(放心保)费、未支付佣金,船舶买卖等纠纷,原告同样有权扣船。

韩国未参加国际扣船公约

1952年和1999年扣船公约规定了扣船权限。根据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外国船只行驶到某国领海时,该国对该船只拥有司法主权,即如果一国当事人提起海事请求,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船只所属国自身的海事海商法),船只驶往国当地法院有权对船只实施扣押。

然而,韩国并非公约缔约国,因此韩国法院扣船并没有国际公约上的法律依据。但是根据国际海事惯例,诉前扣船本身几乎不受严格的管辖约束,根据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一样可以采取扣船措施。因此,如果韩国有相应的国内法规定,韩国法院一样有权依照申请而扣押本国港口内的外国船只。

根据韩国法律,扣船申请人申请扣船,首先可以提起海事优先权请求诉讼,申请人只需要证明根据船旗国法律,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海事优先权请求就可以申请韩国法院扣押停泊在韩国水域的船舶。

此外,根据韩国民事执行法的规定,如果债权人证明他对船舶的注册船东或关联船东享有索赔的权利,就可以申请韩国法院扣押停泊在韩国水域的注册船东或者关联船东的船舶。

沙钢船务扣船选择了后一种方法,即只需单方面向韩国法院提起扣船申请,提交其对海航集团拥有债权的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证明海航集团是“海娜号”的关联船东(“海娜号”的注册船东是一家香港公司,海航旅业是营运方,而海航旅业是海航集团旗下六大产业之一)并且按照韩国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数额的反担保,韩国法院即可作出扣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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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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