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资航运公司散伙出现合同纠纷

2013-12-05 07:56 | 长江商报 船舷内外


由于经营理念、人事任命等方面出现分歧,导致矛盾不可调和,外资方起诉到法院,一家中外合资公司解体似乎在所难免。面对企业合同纠纷,法院从中调解,使得双方能够坐下来“讨价还价”,最终让股权平稳转让,公司也得以保存。

理念有分歧外资要撤资

1996年,世界著名海运企业挪威某集团与湖北一家公司共同投资1500万美元成立一家能源运输公司,中方持股51%,外方由其在中国设立的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挪威投资”)持股49%。

2010年9月,湖北公司因资金困难,将所持股份转让给沈阳某民营公司(简称沈阳公司)。次年1月,沈阳公司和挪威投资签订了合同,双方继续共同经营总部在武汉的能源运输公司。

但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中外双方在合资企业经营管理、人事任命等事项上发生分歧,虽然多次协商,却未能根本解决矛盾。挪威投资对能源运输行业前景并不看好,加上近年来全球造船和航运业务处于低谷,挪威投资欲对全球布局实施战略性收缩。沈阳公司则很看好公司前景,不愿放弃公司。2012年,挪威投资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资合同。

2500万元收购股权保住公司

湖北高院受理此案后,要求中外双方在诉讼期间继续合作,让公司正常运转,同时确定了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方案。

经过高院民二庭合议庭反复协调,挪威投资认识到解除合资合同、解散公司也会使自己的利益受损,遂同意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解决纠纷,但双方对股权收购价格存在很大分歧。沈阳公司仅出价1000万人民币收购49%的股权,但挪威投资却要价3600万元。

法院并未放弃调解,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组织双方多次谈判。最终,沈阳公司以2500万元收购了挪威投资持有的49%股权,挪威投资撤诉。

法官提醒

合资企业易发纠纷 保住公司才能多赢

本案的主审法官任辉献介绍,此案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外资对湖北投资环境和法制环境的评价。如果此案外资胜诉公司解散,企业员工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还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税收;外资败诉,公司继续运行,但矛盾没有解决,“这家公司主要从事长江上危险品运输,一旦因管理失控发生安全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任辉献认为,目前有很多民营企业和外资合作成立中外合资公司。

“成立时,民营企业看中了外资公司管理和业务上的规范,外资公司则看重民营公司的‘地气’。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双方很有可能发生纠纷。”任辉献表示,民企和外资合资前要对困难有充分思想准备,发生纠纷时也要有话好好说,“保住公司才能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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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航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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