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严禁新增造船产能
2014-03-06 08:14 | 大众网 国内造船
近日,山东省政府发布了《关于贯彻国发〔2013〕29号文件加快船舶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控制增量与优化存量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和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产业经济平稳发展、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实施渔船标准化改造工程,加快船舶研究机构平台建设
《意见》要求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严格控制新增造船、修船、海洋工程装备基础设施(船台、船坞、舾装码头)建设,遏制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大企业集团。实施渔船标准化改造工程,推广标准化渔船船型,加快对老旧渔船的报废更新。推广LNG(液化天然气)燃料等船舶新能源技术。重点推进实施具备基础设计能力、市场需求量大的400英尺自升式钻井平台等项目的集成创新与协同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游艇邮轮产业,大力发展观光客船、公务艇、休闲钓鱼艇等,提高市场占有率。加快钢材、复合材料、铝合金等艇体材料以及零部件研发,提高本地化配套水平,把游艇邮轮产业逐步培育成为我省优势服务产业。研究制订游艇安全监管、检验登记、航行停泊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根据《意见》要求,要加快中集海工研究院、中船重工青岛海洋装备研究院、山东船舶技术研究院船舶设计有限公司、山东中———乌特种船舶研究设计院、京鲁船业“远洋渔船与建造技术示范基地”等平台建设。发挥有关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创新优势,新建一批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深化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豪华游艇制造及配套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充分发挥中央军工集团及其所属科研院所综合优势,加快推进军工技术、装备、人才、资源等各类创新要素向民用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建造领域转移,积极承担军用海运装备和驻岛部队作训及生活服务设施研制任务,参与军船市场竞争。开展军民两用技术协同创新、资源共建共享。
支持船舶企业重组并购,严禁新增产能造船项目
《意见》还提出了相关的政策措施,要求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新增产能的造船、修船和海洋工程装备基础设施(船台、船坞、舾装码头)项目,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和岸线供应、环评审批等相关业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各有关市、县(市、区)认真清理船舶行业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各类违规项目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停建的违规在建项目,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对已经建成的违规产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等进行处理。在满足总量调控、布局规划、兼并重组等要求的条件下,推动基础设施能力整合。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企业转型转产。
《意见》要求引导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开展船舶买方信贷等业务,加大对在省内骨干船厂订造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的境外船东的信贷资金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做好对在省内订造船舶且船用柴油机、曲轴在省内采购的船东的融资服务,加大对船舶企业兼并重组、海外并购以及中小船厂业务转型和产品结构调整的信贷融资支持。鼓励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产品,搭建信用风险控制体系,支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等出口,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通过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的全流程一揽子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