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3联盟获FMC批准

2014-03-21 16:55 | 中华航运网 船舷内外


据JOC报道,3月20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U.S. 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FMC)以4票赞成1票反对通过允许P3网络二季度如期运营的议案,议案同时启动一项更为严格的报告要求制度以监控该船舶共享协议(VSA)的运作。

据了解,唯一一张反对票来自委员会委员Richard Lidinsky。FMC表示,P3网络在亚欧、泛太、跨大西洋等航线上的运作引起运输成本大幅飙升的可能性不大,同时也不会令航线服务严重缩水。在基本排除了上述两项负面可能性后,根据美国1984年航运法的规定,P3网络运营符合美国法律,FMC放行P3也就有了法律保障。

然而,FMC强调,尽管目前P3网络运营计划尚未触犯上述航运法的两项禁令,但P3未来发展是否能时刻谨守禁令、不越雷池谁也无法保证。因此,FMC主席Mario Cordero申明称:“为防微杜渐,委员会指派专门人员专门起草一项专门为P3网络量身定制的报告要求制度,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立即启动应急机制。”

根据这项报告制度,三大班轮巨头被要求在运营、船期、流程和商业规则等方面与委员会保持定时沟通。此外,对于可能引起周运力总量变化的削减航次或航线调整措施必须提前告知委员会。

与此同时,委员会还将监控因运力调整引起的运价波动以及联盟与第三方合作可能威胁自由竞争的可能性。因此,P3成员还必须递交各自适当信息以确保班轮公司和伦敦网络中心的独立性。根据修改后VSA,联盟内班轮公司须与码头运营商、装卸工、供应方等第三方单独协商并订立合同。

在欧盟方面,P3无需监管批准,而中国监管机构意见还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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