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r在与大新华“签字效力”一案中获胜
2015-03-27 17:13 | 贸易风 船东动态
法官判定,由大新华前执行董事长所签散货船租约担保协议,足以对这家海航集团(HNA)子公司起到法律约束力。
针对大新华物流(GCL)高管是否具有签署担保合同的权限,并对该公司起到履约效力一案, Spar Shipping已在英国高院获得胜诉。
英国王座商业法庭法官Oliver Popplewell判定,大新华物流时任执行董事长贾鸿祥有权就3份定租合约签署担保协议。尽管中方坚称,中国法律规定只有另一位级别更高的董事长才具有这一权限。
但Popplewell指出,根据相关证据推定,该公司董事长李清不仅知晓这些保函的存在,并曾授权贾签署这些合同。
法官写道,“我在做出下述判断时未曾迟疑,即李先生曾明确授权贾先生签署这些担保协议。”
“亦或者,我至少可以断定,李先生当时在明知道贾先生将会签署这些协议,并因此对大新华物流施以履约责任时,仍未采取任何行动驳回这一权限,取消他这么做的权利。”
挪威船东Spar的索偿目标其实是大新华物流的分支-大新华轮船(GCS),金额为3000万美元。相关事件源起5.8万吨级Spar Capella轮、Spar Vega轮(均造于2011年)以及5.3万吨级Spar Draco轮(造于2006年)所引发的租约纠纷。
Spar于2011年撤回上述船舶,原因据称是大新华轮船多次欠租。
追索遭遇香港清算
Spar原本是通过仲裁向大新华轮船实施追索,但后者在香港被执行清算后,它便将矛头转向大新华物流。理由即是,海航下属的大新华物流曾为上述定租合约提供担保。
但大新华物流的代表律师Michael Coburn则称,贾并不具备签署这类担保合同的权限,因为李清才是时任公司董事长,而且这份担保协议未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登记。
目前尚未确定,大新华物流须为此支付多少偿款。
《贸易风》之前曾报道,Spar曾威胁称如果法庭作出有利于大新华物流的裁决,它就将向挪威经纪商柏拉图(RS Platou)发起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