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劳工公约将于2016年正式对中国生效
2015-11-25 08:11 | 国际船舶网 船舷内外
中国船级社消息,2015年11月12日中国向国际劳工组织递交了中国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批准书。中国是第68个批准这一公约的国家,此举将更加有效地维护中国海员以及航运业和港口的权益,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公约将自2016年11月12日起对我国生效(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为了促进中国旗船舶履约相关工作顺利实施,我社恳请相关船东、船舶管理公司等各相关方关注下述要求:
1.2016年11月12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进行重大改建*的船舶,其起居舱室和船上娱乐设施应符合MLC,2006相关要求。
2.MLC,2006 覆盖的所有船舶*都须按公约的要求接受全面检查(规则5.1.4 第1 款,港口国导则1.3.3(18))。
2.1根据规则5.1.3,下列船舶必须持有海事劳工证书:
从事国际航行的 500 总吨及以上船舶;以及
悬挂一成员国的旗帜并从另一成员国港口或在另一成员国港口之间航行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
2.2对于500 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或对于不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不强制持有海事劳工证书,但应持有检查报告(船旗国导则2.2.11)。规则5.1.3 第2款允许在船东要求时,在对该类船舶完成检查后签发海事劳工证书。
3.鉴于上述要求,中国船级社建议如下:
3.1对于2.1款公约要求的持证船舶,应按照公约、主管机关的要求编制海事劳工符合证明第II部分并在船上实施,2016年11月12日前完成相关检查并持有海事劳工证书;
3.2对于2.2款无持证要求的船舶,也应按照公约、主管机关的要求制定公司的相关规定并在船上实施,2016年11月12日前完成相关检查并持有海事劳工检查报告。
3.3同时请公司注意,尽管公约对我国生效前对于中国旗船舶上述证书和检查报告并非强制,但是在船舶抵达缔约国港口时仍将按照公约要求接受检查。因此对于尚未持有证书/报告的船舶尽早完成相关工作,确保检查顺利通过。
如果本文与主管机关将来公布的具体要求有出入,请以主管机关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