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30条”!广州南沙船舶融资实现重要政策突破
2025-05-13 20:33 | 中国船舶报 船舶金融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广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发展特色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30条重点举措,支持高端制造产业、海洋产业等发展,推动广州南沙在粤港澳大湾区“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引领地”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意见》提出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合作基地建设。其中包括支持高端制造产业发展:支持政府引导基金聚焦南沙重点产业及重点制造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清单,引导社会资本精准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制造业供应链核心企业接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健全信息共享与应收账款确权机制;支持南沙符合条件的制造企业、科创企业发行科创债和科创票据,探索股债混合型融资模式;推动符合条件的重点制造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融资。
还包括支持海洋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海洋产业,商业航天、全域无人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海洋高技术产业,强化对重大海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海企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保险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发展海上保险。
《意见》提出发展特色金融服务,健全现代金融产业。其中包括发展服务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的航运金融业务:引导和鼓励航运企业国际海运费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加快航运保险发展,研发创新型航运保险产品,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依托现有交易场所,携手港澳开展航运交易,支持金融机构为航运企业提供高效便利的资金结算、存管、融资等金融服务。
还包括创新发展国际租赁和保理业务:支持满足条件的境内机构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取消船舶和飞机境外融资资本金限制;鼓励南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租赁领域发展,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租赁产业高地。
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意见》还提出了创新服务低碳发展的绿色金融业务。将加强企业碳账户、碳核算能力机制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基于企业碳账户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推动企业和金融机构按照最新标准开展可持续信息披露;加强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应用,鼓励金融机构按照绿色电力消费水平对企业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