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浙江严厉查处船企非法建造渔船
2010-10-11 08:03 | 国际船舶网 国内造船
针对近一个时期以来,安徽省部分船舶修造企业非法为浙江省岱山县人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情况,近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致函安徽、浙江两省人民政府,通报了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情况,提出了处理意见,要求两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加大对违规生产渔船的船厂和非法建造的渔船进行严肃查处,遏制非法造船蔓延的趋势。
今年5月,农业部接到关于安徽省部分船舶修造企业非法为浙江省岱山县船主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举报。农业部对此高度重视,责成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会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成立了专案组,赴有关省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和巢湖市无为县等地一些船舶修造企业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这些船舶修造企业不具有渔船修造资质,建造渔船也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和审查检验,违反了《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有关规定,严重扰乱了国家渔船管理制度,在船舶设计和建造质量上普遍存在重大缺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下水作业,将给水上航运和渔业生产带来极大的安全威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按照《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法律法规规定,四部委联合提出了五条处理意见:一是请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行为;二是依法对非法建造的渔船进行严肃查处,在建的渔船要立即停止施工,由船厂或船东自行拆解,拒不拆解的,由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解;已下水作业的渔船,由渔业部门牵头,予以没收并拆解销毁;三是加大对违规船厂的处罚力度,对未经批准登记、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资质认可证书、非法从事渔船建造业务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并停止其渔船建造业务;对取得渔船建造资质认可证书、非法建造渔船的,要收回其资质证书;四是切实加强跨省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审查和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五是对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或领导人的责任。
今年5月,农业部接到关于安徽省部分船舶修造企业非法为浙江省岱山县船主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举报。农业部对此高度重视,责成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会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成立了专案组,赴有关省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和巢湖市无为县等地一些船舶修造企业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这些船舶修造企业不具有渔船修造资质,建造渔船也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和审查检验,违反了《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有关规定,严重扰乱了国家渔船管理制度,在船舶设计和建造质量上普遍存在重大缺陷,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下水作业,将给水上航运和渔业生产带来极大的安全威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按照《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法律法规规定,四部委联合提出了五条处理意见:一是请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制止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行为;二是依法对非法建造的渔船进行严肃查处,在建的渔船要立即停止施工,由船厂或船东自行拆解,拒不拆解的,由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解;已下水作业的渔船,由渔业部门牵头,予以没收并拆解销毁;三是加大对违规船厂的处罚力度,对未经批准登记、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资质认可证书、非法从事渔船建造业务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并停止其渔船建造业务;对取得渔船建造资质认可证书、非法建造渔船的,要收回其资质证书;四是切实加强跨省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审查和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五是对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或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