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等营改增试点扩围
2012-08-12 16:27 | 交通网 船舷内外
继上海市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后,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根据文件规定,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