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搅动航企钱袋子
2013-08-21 16:37 | 上海航运交易所 船舷内外
“营改增”全国扩围,税改进入深水区,航运企业减负效果不明显,中外市场参与者抱怨之声此起彼伏,增值税改革路在何方——
根据国家财税《关于在全国展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3] 37号》文)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这标志着“营改增”扩围已经进入深水区。从长远来看,减轻企业税负的改革方向得到各方认可,但面对改革成效不能在短时间内集中释放的情况,市场参与者的抱怨之声似乎在扩围后不足半月的市场上一浪接过一浪地刮过。
航运业减负效果不明
“营改增”的出台目标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行差额征收,理论上减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劳动收入和打破制约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尽管建立在可抵扣基础上的“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增值税更科学合理,但航运公司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较少,所以抵扣金额也相应较少。部分税负上升的企业负责人表示,作为一般纳税人,税改后公司整体税负负担加重主要体现在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不充分(不少航运公司仅有加油费和船舶维修费可抵扣)和现行税率过高(交通运输业原营业税税率3% ,现增值税税率为11% )。
首先,生产设备是航运企业最主要的成本,但企业2012年1月1日之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可抵扣;其次,航运企业劳动资料成本占总成本的20%左右, 而支付给自有职工的薪酬无法抵扣;再次,资金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都不能进行抵扣。对航运企业而言,“营改增”后大部分成本构成中的主要事项都不能进行抵扣,而税率大幅提升,最终导致航企税负增加。
消息人士透露,针对“营改增”试点扩围后航运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近日船东协会、货代协会、船代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等三家协会正在联合起草上书国务院的报告。无独有偶,中国欧盟商会(European Unio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ina)也抱怨称,过去外国班轮公司在很多情况下都在中国免缴营业税,实行新税制后,他们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就可能因本身不运营船舶而被视为代理机构进而适用6%的增值税和0.8%的附加费。因此,该商会认为增值税制将增加中国境内的海外航企的国际供应链成本、削弱其市场竞争力,最终使得外资航企在中资航企面前处于弱势。
与此同时,受税收改革政策影响,多家航运企业打着“替政府收税”的幌子从8月1日开始向客户加收6%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费,借机转移税费负担。据报,近日货代公司均收到达飞、地中海、中海、中远、长荣、三井等航运公司的通知,称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开具增值税发票后,需要向外贸企业在原有的运费总额上多征收6%的税费。马士基航运中国区相关人士透露,目前该公司正在就税收改革问题与财税部门沟通,由于一些不确定性因素,该公司决定从8月15日开始加收6%增值税,8月1日至8月14日之间的增值税费用将由该公司来承担。
业内专家各执一词
中国船东协会副会长张守国表示,在营改增试点全面展开后,航运企业存在税负增加的情况,抽样调查显示,航运企业负担增加20%。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测算的数据也显示,营改增后,货物运输服务税率上调过高,物流企业税负平均增加20%。
美国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KPMG)中国公司税务部合作伙伴负责人Khoonming Ho表示,“营改增”可能将置在中国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外国班轮公司于不利地位。此外,尽管有零税率的优惠,中国船公司也可能因“营改增”的实施目前还不健全而无法完全获益。
“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将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等。此前针对大部分行业采取的差额征税政策将被取消,但这些行业中仍然存在一些企业购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现象。”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举例称,比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商支付的保险费用、会议展览服务供应商支付的场地租赁费用、船舶代理企业向境外船东支付的代收国际海运费等,这些费用究竟能否从应纳增值税中扣除,目前政策尚未提及,有待观望。
“现在大家一提‘营改增’就想到能给企业减多少税,但我们更应该从财税制度完善的角度来看待营改增的意义。”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副主任岳树民教授表示,“营改增”试点全国扩围之后,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说税率的精简以及“营改增”后增加的这部分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如何分配。
普华永道中国中区流转税业务主管合伙人李军介绍,“营改增”试点旨在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支持服务业的发展。在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发生的采购一般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不会增加企业成本。然而,尽管大部分行业差额征税政策被取消,但这些行业中仍然存在一些企业购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现象。
某业内人士支招称,建议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来抵消税改后增值税相对于原营业税的高税率,帮助处于低谷期的航运业更好发展。由于处在经济一体化时代,在国内甚至是国外,各个地区经济都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个别地区的政策试点,必然要考虑地区外经济对本地的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如若发挥其最终的减税效果,必然要对全国范围内,全行业施行全面改革,因此,出现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仍需耐心等待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才能消除。
相关资料: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营改增”试点进程:2012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截止到2012年底,试点地区范围已分批扩大到北京等9省(直辖市)和3个计划单列市。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一是扩大地区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二是扩大行业试点,力争2013年下半年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013年8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正式从部分省市推广至全国,覆盖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与增值税区别: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原理不同,营业税是以营业收入和税率计算应缴税额,与成本高低和固定资产购置多少没有关系;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的,增值税的多少不仅与销售额(不含税)和税率有关,还与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关,税率相同情况下,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越多,缴纳的增值税越少。因此,“营改增”后不能简单的以税率的变化来衡量税负的增减。
增值税与税负增减:增值税是间接税,理论上讲应由消费者负担,企业只是代收代付,严格讲没有企业负担问题。增值税税负变化一定要结合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等变化来综合分析,不能就税负论税负。“营改增”后,有的企业税负可能增加了,但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由于可以为下游企业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增加了本企业的业务规模,利润可能也随之增加了;相反,有的企业税负下降了,但并不意味经营状况变好。因此,不能单纯看税负,要结合企业决策、经营模式以及经营状况变化等因素来综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