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泛洋破产再起波澜

2014-03-14 17:05 | 航运界 船东动态


2014年3月4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这一天,在这里,100多人参加了海南泛洋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泛洋)破产后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海南泛洋管理人向已经登记申报的到会债权人汇报了工作,海南泛洋财务总监也在场回答了一些问题。

破产再起波澜

但会议结束后仅仅过了两天,3月6日,航运界网就收到了自称是参加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海南泛洋某债权人的委托人爆料,在此次会议上,债权人及其委托律师对海南泛洋与美国特莱顿公司之间的债务处理提出质疑。

4个多月前的2013年10月31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接受海南泛洋的破产申请(详见航运界网的独家报道《海南泛洋正式宣告破产》),裁定指,申请人(海南泛洋)严重资不抵债,无力赔偿到期债务。海南泛洋的倒闭引发了业界的热议。而热议过后对该公司财产的处理,却鲜有人知晓。

拖欠租箱款 房产来抵债

据航运界网了解,这家叫做特莱顿的美国公司(Triton Container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简称特莱顿公司)注册于百慕大群岛,与海南泛洋存在着集装箱租赁的业务往来。由于拖欠集装箱租赁费用,特莱顿公司很早就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查封了海南泛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湘路345号19楼的14套房产。航运界网另一篇独家报道《海南泛洋走向破产事出有因》中所提及被广州海事法院扣押的“龙沐湾”轮,据信申请扣船人也是特莱顿公司。

海口海事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琼海法保字第2至6号”(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冻结前述房产,并不得办理转让过户和抵押手续。

“但在这之后,海南泛洋与特莱顿公司协商达成将该房产抵债的共识,并对房产迅速解封、出具了过户裁定,将全部房产过户给案外第三人”,上述爆料人告诉航运界网。

根据爆料人提供的“《海口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琼海法字第463号”(以下简称《执行裁定书》)载明,海南泛洋和特莱顿公司达成部分和解协议,将这14套房产的所有权做债务抵消,抵债金额折合人民币850万元。“将全部房产过户给案外第三人”的说法也体现在这份《执行裁定书》里,最终得到房产的是邱某某。航运界网试图多方打探这位邱姓人士,但最后都无果而终。当然,亦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名邱姓人士与特莱顿公司和海南泛洋之间存在着任何利益关系。

那么,海南泛洋到底拖欠特莱顿公司多少钱呢?《执行裁定书》中称是2384262.50美元,折合人民币14724966.77元。据海南泛洋内部人士向航运界网透露,特莱顿公司是其最大的债权人。

质疑的核心及法律问题

海南泛洋对上述14套房产的处理行为早于其申请破产的时间,则这14套房产理论上已不再是海南泛洋的财产。按理说,双方于海南泛洋尚在营运之时达成债务处理协议,与今天海南泛洋的破产程序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为什么在讨论海南泛洋财产处理的债权人会议上,与会者会对这件事发出质疑?

爆料人对航运界网解释说,主要因为两点。其一,《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其二,法院裁定若是将房产变现后给债权人,则需要遵守法律要求,对外发布公告、拍卖或变卖后,得到价款再给债权人。因此,直接将该房产以裁定方式过户给第三方,是一件很蹊跷的事情。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不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针对以上情况,航运界网联系了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该所在对航运界网的回复中说,海南泛洋与特莱顿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在2013年8月27日,之后于10月21日申请破产,其间不足两个月。不排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时海南泛洋已经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但要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较为困难。

同时,华诚律师事务所告诉航运界网:“根据建设部等六部委于2006年出具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不得购买商品房;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也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根据这一《意见》,美国特莱顿公司并不具备在境内取得房产的主体资格,而其通过执行和解协议一次性取得14套房产,之后直接过户给境内第三方,存在规避法规禁止性规定之嫌。另外,我国执行和解制度中只规定了第三方代为履行的情形,并未规定第三方可以直接受益。如果有证据证明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确有错误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执行裁定。”

作为海南泛洋债权人的委托人,爆料人对航运界网表示:“这个裁定极其罕见,严重不合情理与法律常识,而且是在法院也介入的情况下,三方共同合作的。”此外,爆料人继续对航运界网表示,“如果得到房产的一方,欲将该房产出卖,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来做,其中除了需要花费时间办理过户,还有巨大的税务征收环节和问题。”

“而管理人目前表示对此情况不了解”,爆料人最后说:“因为债权人的表决权尚未确定,所以无法出具任何实质性的会议决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何时召开还很难确定。”

航运界网曾拨打海南泛洋管理人和海口海事法院的办公电话,均无人接听。

特莱顿公司与海南泛洋债务处理时间表:

2013年1月11日,海口海事法院发出《通知书》,要求上海浦东房产交易中心对已查封的海南泛洋的14套房产不予办理转让过户、抵押等手续。

2013年7月31日,海口海事法院下达支付令,要求海南泛洋支付特莱顿公司拖欠的钱款,但海南泛洋未支付。

2013年8月22日,特莱顿公司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执行支付令。

2013年8月27日,执行过程中,特莱顿公司和海南泛洋达成和解协议,以房抵债。

2013年9月7日,特莱顿公司将房产变卖给第三人。

2013年9月9日,特莱顿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房产的查封,并申请将房产过户给第三人。

2013年9月17日,海口海事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房产的查封,裁定将房产过户给第三人。

2013年10月21日,海南泛洋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013年10月31日,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海南泛洋破产。

2014年3月4日,海南泛洋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上,有债权人及代理律师对该债务处理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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