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处置五亿船舶融资纠纷

2014-12-08 08:00 | 每日新报 船舶金融


造船过程中舱室进水,导致数亿元设备损失。因保险理赔引发纠纷,建造方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在天津海事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此外,天津海事法院还妥善处置了一起标的达数亿元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造船过程中舱室进水,导致数亿元设备损失。因保险理赔引发纠纷,建造方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在天津海事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此外,天津海事法院还妥善处置了一起标的达数亿元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该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与船舶保险合同纠纷的诉讼标的额分别达到6.26亿余元和5.34亿余元,受案后,海商庭对两件案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依该庭制定的合议庭制度运行规则分别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两原告为船舶定做方与造船方,三被告为在建船舶的共同保险人,所建船舶为深水三用工作船,保险价值为7.39亿余元。因在造船过程中发生舱室进水事故导致数亿元设备损失,在自行协商未能获得保险理赔的情况下,由于船舶用途为国家重要科研开发项目,为按期完成船舶建造任务,船舶建造方不得不依据协议先行垫资数亿元重新购买设备继续建造船舶,给本因船舶建造市场低迷造成经营困难的船舶建造企业雪上加霜。该案仅原告方的初步证据就多达七箱,经装订后共计百余本,案情极为复杂。

了解案情后,合议庭及时联系各方当事人,一方面努力促成共同保险人先行支付部分理赔款以缓解船舶建造方资金压力,一方面争取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尽快妥善解决理赔事宜。经合议庭积极协调以及数轮调解与协商,最终,在合议庭和各方当事人以及保险公估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和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的顺利解决为船舶的建造及按期交付扫清了障碍。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之一是国内最大的油轮航运企业,也是国内第一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的央企,其重大变化受到了多方密切关注。在案件审理期间,一方被告进入破产程序,进一步增加了该案的审理难度。在此情况下,合议庭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使濒临破产的一方被告成功进入重整程序,既避免了该被告破产,也避免了出现众多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的状况,同时也使本案的另一方被告即作为担保人的另一家央企减轻了债务负担。该案以原告的撤诉结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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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津海事法院船舶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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