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霞口船业跨国官司最高院开庭
2012-09-14 07:48 | 经济导报 船厂动态
昨(13)日9时,由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下称“西霞口船业”)诉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芬兰瓦锡兰集团跨国官司引发的“中国法院有无管辖资格”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经济导报记者从西霞口船业获悉,在法庭上,双方进行了举证和事实陈述。“庭审中午就结束了,进行得比较顺利。”该公司法律顾问刘玉宁表示。对于何时能够拿到最终裁定结果,西霞口船业表示还不清楚。
如果最高院裁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资格”,该案就将在侵权行为发生地青岛海事法院进一步审理。在此之前,该纠纷已困扰西霞口船业多年,并先后经过青岛海事法院和山东省高院的审理。而从青岛海事法院受理开始,两大跨国公司就提出“中国法院无权受理”的管辖权异议。西霞口船业透露,2006年该公司接受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1.25万吨多用途船订单,装配其指定采购的两台芬兰瓦锡兰发动机。结果,由于多次试船达不到额定功率,遭西特福弃船,西霞口船业损失千万元。事后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西特福指定采购的两台芬兰瓦锡兰发动机均为“以旧充新”。西霞口船业认为,供应商供应二手发动机却不明确告知船厂,这属于重大欺诈。随后,西霞口船业以两大跨国公司诈骗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大跨国公司赔偿损失。去年11月,西特福船运公司、瓦锡兰有限公司、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11月21日被驳回后,三被告又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导报记者注意到,在山东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中,两大跨国公司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是《供货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该条款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按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指定的一名或者多名仲裁员按照前述规则最终解决,仲裁程序应当使用英语,在法国巴黎进行。今年3月13日,山东省高院终审裁定:西霞口船业以商业欺诈为由,提起与三大公司的侵权责任纠纷,应该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海事法院管辖。相关仲裁协议中关于仲裁解决的主张,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不具备约束力,驳回了两跨国公司的上诉。之后,三大公司又针对管辖权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