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西霞口船业案终裁

2012-12-17 08:23 | 经济导报 船厂动态


荣成市西霞口船业有限公司(下称“西霞口船业”)14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书,西霞口船业诉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芬兰瓦锡兰集团跨国官司引发的“中国法院有无管辖资格”一案终于有了结果。

最高院终审裁定:驳回西特福、瓦锡兰及其在华代理机构的“中国司法管辖资格”异议,案件最终归由中国青岛海事法院审理。此案成为全国首例中国船企在与外国船商争夺管辖权中获得胜诉的案件。

“中国船企由于对国际仲裁规则不熟悉,往往在涉外纠纷中比较被动,此次最高院的判决扭转了中国造船工业在司法救济领域的被动地位,为中国船企提供了享有救济权利的渠道,突破了中国船企的弱势地位。”西霞口船业总经理王强16日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法院管得着”

据了解,在此之前,该纠纷已困扰西霞口船业多年,并先后经过青岛海事法院和山东省高院审理。而从青岛海事法院受理开始,两大跨国公司就提出“中国法院无权受理”的管辖权异议。

西霞口船业透露,2006年该公司接受荷兰西特福船运公司1.25万吨多用途船订单,装配其指定采购的两台芬兰瓦锡兰发动机。结果,由于多次试船达不到额定功率,遭西特福弃船,西霞口船业损失千万元。事后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西特福指定采购的两台芬兰瓦锡兰发动机均为“以旧充新”。西霞口船业认为,供应商供应二手发动机却不明确告知船厂,这属于重大欺诈。随后,西霞口船业以两大跨国公司诈骗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大跨国公司赔偿损失。

去年11月,西特福船运公司、瓦锡兰有限公司、瓦锡兰发动机(上海)有限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11月21日被驳回后,三被告又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坚持“中国法院无权管辖”。

导报记者注意到,在裁定书中,两大跨国公司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是《供货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该条款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按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指定的一名或者多名仲裁员按照前述规则最终解决,仲裁程序应当使用英语,在法国巴黎进行。

今年3月13日,山东省高院终审裁定:西霞口船业以商业欺诈为由,提起与三大公司的侵权责任纠纷,应该由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海事法院管辖。相关仲裁协议中关于仲裁解决的主张,对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不具备约束力,驳回了两跨国公司的上诉。之后,三大公司又针对管辖权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7月31日,最高院决定对此案提审。9月13日,最高院开庭审理该程序问题,并于近期作出终审裁定:芬兰瓦锡兰、荷兰西特福两大跨国公司一再坚持的巴黎国际商会、伦敦国际仲裁院约定仲裁条款,“均不能约束本案共同侵权纠纷的所有当事人,青岛海事法院对案涉纠纷予以受理并无不当。”这意味着官司还要回到起点—————由青岛海事法院审理。

突破中国船企弱势地位

“西霞口船业公司坚决将管辖权一争到底,不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更是想要突破中国船企的弱势地位。”王强对导报记者直言。

据了解,目前我国涉外纠纷基本上都是到国外仲裁机构接受仲裁,由于对国际仲裁规则不熟悉,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胜诉几乎为零。”

王强介绍,在号称“世界造船大国”的中国,船企与国外船东和设备供应商的纠纷处理,无一例外,只能接受外企指定的国外仲裁。“虽然目前业内公认,中国的造船业已经位列世界三甲,但造船规则却一直由国外把持,缺乏话语权,缺乏一个运用法律公正解决争议的平台。”他说。

“这是我所知的全国首例争取到中国管辖权的案子,此次最高院的判决却扭转了中国造船工业在司法救济领域的被动地位,为中国船企提供了享有救济权利的渠道,让我们船厂看到了希望。”熟知国内造船界行情的王强略松了口气。

他表示,中国最高院的终审裁决结束了这场管辖异议“持久战”,不仅坚定了西霞口船业公司的维权信心,更是给千千万万陷于涉外纠纷泥泞而难以自拔的中国船企带来了光明。

西霞口船厂法律顾问刘玉宁表示,“除案情本身确实存在有利于西霞口船厂的因素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国内造船工业在全球分工中的被动地位有了全面调研,发现了这种不公平的国际经济分工现象。此次最高院的判决,让中国企业得以在中国的土地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一旦裁定书送达对方,该案很快就可以在青岛海事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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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西霞口船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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